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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离婚未成施家暴 再诉离婚被判赔偿
来源:鹰卓商务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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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,一男子起诉离婚未果,遂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,事后,男子再次起诉离婚。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,并判男方赔偿女方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8950元。

1998年12月28日,家住都安县地苏乡的潘定国经人介绍与同村女青年刘方璐结婚,新婚伊始,夫妻俩互敬互爱,先后生育一男一女。2006年6月间,夫妻俩为家庭生计,在都安县城做起了儿童服装生意,小日子过得倒也有滋有味。谁料想到,口袋里有点钱后,潘定国开始参与赌博,对生意上的事漠不关心,对妻子儿女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,夫妻双方感情逐渐淡漠。刘方璐稍有劝说,便招来丈夫打骂。此后,夫妻俩经常吵吵闹闹,感情裂痕越来越大。2012年1月15日,潘定国向都安县法院起诉,要求与刘方璐离婚。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定国的诉请理由不充分,加上刘方璐坚决不同意离婚,遂依法判决驳回潘定国的离婚请求。

然而,两人的关系仍为见好转。2012年8月23日晚,两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、互不相让,恼羞成怒的潘定国动手将妻子的两颗门牙打掉,头发拽掉一绺,并至其右肩部多处受伤。刘方璐遂到派出所报案,经法医鉴定其构成轻微伤。刘方璐住院治疗10天后伤愈出院,共花费医疗费4150元。2013年1月8日,潘定国再次起诉离婚。刘方璐则表示追索丈夫对其实施暴力的赔偿金。

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潘定国与刘方璐系自主结婚,但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注意对感情的培养,在家庭生活出现矛盾时,未能共同协商解决,尤其是潘定国染上赌博恶习后,不但不听从对方劝告,还实施家庭暴力打伤女方,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潘定国要求离婚,应予准许。但离婚时,作为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要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予以损害赔偿。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【相关法条】
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1、重婚的;

2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3、实施家庭暴力的;

4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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